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舍及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改造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校舍及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后勤服务集团所承担的小型维修不在此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一)各类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维修,包括墙体、地面、屋面、楼道、门窗、供电设施、供排水设施等。
(二)学校公用家具的维修,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等。
(三)其他公用设施的维修。
(四)各类用房及基础设施的改造、装饰、装修,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寝室用房、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绿化等。
第三条维修改造工作要本着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要坚持勤俭节约、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严防违纪的原则。
第四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维修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维修年度计划、立项初审、预算、协助招标部门对项目的采购及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送审、资产信息登记入账、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维修工程采购,合同管理。
审计处负责维修工程的审计工作。
财务处负责维修工程的预算资金核拨、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财务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维修工程的资产入库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申报的维修项目(包括使用学校维修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等各种经费来源的维修项目)经部门会议讨论通过,维修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主要负责人签章)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材料要明确需求,提出初步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会同审计等部门实地勘察,论证汇总后,编制下一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学校立项审批。
(一)单项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处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立项。
(二)单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项目立项。
(三)单项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经分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的校领导签批,报校长签字同意后立项。
(四)单项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经分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的校领导依次签字审批。
(五)特殊情况的维修
遇突发的抢修工程或临时性的紧急工程来不及按程序申报审批的,可先口头请示,经批准后迅速组织施工,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纳入校级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维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工程款、工程设计费、评审费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后勤服务集团所承担的维修项目,经费按学校确认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服务商确定与合同管理
第十条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相关程序确定服务商,并按学校相关程序与服务商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经分类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各采购3-5家服务商,并按学校相关程序与服务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建立维修改造队伍备选库,对信誉好、施工质量优的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伙伴关系,对信誉差、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要予以抵制和淘汰。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负责与施工方对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参与维修工程项目论证,拟订论证报告、维修方案、项目预算,配合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做好服务商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合同拟订、完成合同签订流程,熟悉施工现场、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把控要点、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联系相关人员对主要材料、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进行把关,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绘出图纸或拍照备案。
(四)对工程量签证,签证时应坚持现场签证的原则,杜绝事后补签;现场签证只签工程量,不能对材料价格进行认定签证。
(五)负责学校有关单位与服务商之间的协调。
(六)负责督促施工进度,并要求施工方按时清场。
(七)负责在施工结束后,组织、参与工程验收,验收完毕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并签字盖章,完善工程结算手续。
(八)负责维修工程质量回访与管理。
(九)负责将相关资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生产安全的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维修改造施工完毕。包括:按施工要求全部施工完毕;符合维修改造功能,使用正常;达到行业技术指标;维修改造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
(二)维修改造资料齐全。包括:开、竣工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竣工图;现场签证单;行业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和事故处理记录;施工日记;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自行验收。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验,自检自验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验。
(二)初步验收。初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初验要详尽细致,发现问题,在限定时间内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三)复核验收。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人员,重点检查初验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四)正式验收。
1.5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验收:学校成立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现场验收;对工程能否交付使用做出结论;对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督促施工方完成。
2.其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会同审计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内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原有资产(设备)增减,须在施工前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要编制项目资产交付明细表,并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增减手续。
第七章 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将立项报告、预算书、招标公告、招标评审结果、合同书或协议书、维修改造验收报告、决算书等资料汇总后,通知服务商办理结算手续。对需审计的项目,将申请审计的报告和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条维修工程款的支付,根据维修工程审批立项权限,由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核销。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项目,办理结算时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